瞭望丨单位食堂不是监管盲区 安全生产监管盲区

文丨李松

此案争议焦点在于,单位食堂也要办理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?单位食堂系内部用餐,凭什么要罚款?

瞭望丨单位食堂不是监管盲区 安全生产监管盲区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: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。同时,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第十条,对食品经营主体业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,其中之一就是单位食堂。而单位食堂指设于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企业等,供应内部职工、学生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。

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: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,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

单位食堂不是监管盲区。无论是收费经营服务行为,还是向员工免费供餐,只要是集中用餐形式,都要接受监管。此案例中,执法人员发现涉事公司存在问题后,先后向涉事公司发出《监督意见书》《询问通知书》,要求整改到位,却均遭拒签。由此可见,该公司被罚5万元,执法机关是依规办事。

现实中,确有单位食堂,可能不清楚法律规定,不懂得办单位食堂要依法申报并获得经营许可;公众对此也尚存法律盲区。这也是此案之所以引发争议的重要原因。

鉴于此,监管部门在执法上,不妨像此案一样刚柔并济,先将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工作做在前面,对不知情的先“广而告之”,加强教育引导,敦促其按章操作,把该办的证办下来,做好食品安全工作。对达不到要求的、有令不行的,再依法依规处理。LW

刊于《瞭望》2021年第4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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